问题的核心是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暴力门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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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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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核心是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暴力门槛问题

Post by pappu6329 »

国家之间的紧张局势、经济压力、外交关系破裂,甚至一国军队驻扎在另一国领土上(未使用任何武力)都不会导致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一分析也适用于网络攻击。此外,与多数人的观点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观点相反,该书指出,在没有占领或敌对行动的情况下仅仅俘获一名士兵并不触发国际性武装冲突,因为除其他论点外,战俘的身份在上述情况之外没有多大意义。

第三个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传统观点(皮克泰的“第一枪理论”)认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开始前不必达到任何暴力门槛。一种较新的观点(见 2010 年海牙会议报告)认为,一定程度的暴力是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必要条件,并且将孤立事件、边界冲突和小规模冲突等排除在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之外。本节维护传统观点,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因为与门槛理论的拥护者所主张的相反,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得出结论,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定义或国家的后续实践包括国际性武装冲突定义中的门槛要求。其次,因为国际人道法是规范两国间敌对行为(即便是小规模敌对行为)的适当框架。

第四个问题着眼于触发国际武装冲突行为的起源。根据《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2 条的解释,这一行动必须由国家法定或事实上的机关根据其身份、遵循指令(除非证明相反,否则假定存在指令)并在出现错误或失误的情况下实施。例如,根据我的研究,当美国在 2016 年 9 月错误地轰炸了叙利亚代尔祖尔机场附近的军队阵地时,并没有触发国际武装冲突,因为其目标是伊斯 约旦资源 兰国的阵地。关于一国应该对武装团体进行控制以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机关,就触发行为的具体问题而言,本书捍卫了一种原创立场,背离了国际法院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制定的标准。该法提出,一个武装团体对一个国家使用武力的行为可归咎于第二个国家,只有当第二个国家对该武装团体使用武力的具体行为实施严格控制时,才构成国际性武装冲突。

在讨论了触发行为的起源之后,本书顺理成章地转向了这种行为的目标。这显然是我研究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之一,因为所捍卫的立场明显偏离了多数人的观点。在我看来,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没有必要由一国攻击另一国的军事目标或人员。同样,一国在未经另一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部署军事活动,也不足以造成这种冲突。关于这个问题,本书(以及我写的一篇文章)阐述了快速对跨国冲突进行分类的一条规则和三项例外。根据这条规则,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使用武力,只有在能够证明其目标是以下对象时,才会导致国际性武装冲突:1) 为自身利益而攻击的物体/个人,例如从一个国家逃往另一个国家的罪犯(分类:无武装冲突);2) 另一个国家(分类:介入国与被攻击国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或 3) 如果暴力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则为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分类: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换句话说,回到我们介绍的例子,当美国对叙利亚的伊斯兰国使用武力时,美国和伊斯兰国之间存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叙利亚是否同意在这一分类过程中并不重要,因为它在战争法问题中带来了诉诸战争法的要素。话虽如此,当美国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和 7 日直接瞄准叙利亚基地时,它显然在美国和叙利亚之间发起了一场国际性武装冲突,导致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双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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