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美英法对叙利亚的军事行动已经尘埃落定,我想继续说说我在新闻刚爆出时说过的话。和大多数评论员一样,我认为这次军事行动不符合关于使用武力的正式法律原则。我的意思是,它与《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的长期解释不一致,而且在任何公认的例外情况下都站不住脚。但我还认为,这一原则并不是法律调查的终点。考虑到战争权的实际运作方式,我认为,“对叙利亚空袭是否合法这个问题的最佳答案不是简单的‘是’或‘否’。”
许多国际律师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所以我想为它辩护——并用它来揭露我认为对诉诸战争权的分析中一个相当根本的缺陷。为此,我将转而阅读我最喜欢的法律评论文章之一:亨德里克·哈托格的《猪与实证主义》。
猪与实证主义
哈托格的文章与国际法无关。它以 19 ,以思考法律和法律分析。背景是这样的:猪曾经是纽约生活中普通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吃猪,猪吃城市街道两旁的粪便。但猪是“卑鄙、危险、无法控 科特迪瓦资源 制的野兽”(第 902 页)。1819 年,在各种立法禁止猪的行为失败后,法院在“人民诉哈丽特”一案中裁定,在公共街道上放养猪是一种公共滋扰,因此应予以禁止。该裁决确立“在市政街道上养猪是犯罪行为”(第 920 页)。
然而,此后几十年,在纽约市街头养猪已成为常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容忍的。请看以下三个数据点:
哈里特案判决后不久,市议会试图通过一项法令来规范养猪业。但这项努力失败了。
在唯一一起公开的养猪案件中,被告仅被罚款一美元并支付诉讼费。按今天的标准,这大约相当于 20 美元。
从 1831 年开始,一项城市法令授权某些官员从街上抓走猪。但在几次情况下,该市议会都会向因该法令而失去财产的养猪人提供补偿。
哈托格这样描述这种情况:关于养猪的哈丽特规则仍然是一项好法律,并得到了一些纽约人的支持,包括市长本人。市政府官员可以理所当然地执行这项规则。但在街上养猪“几乎是市政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实”,而且“在纽约市的许多地方都公开而毫无羞耻地这样做”(第 922 页)。“对于许多甚至大多数活跃的城市公民来说,哈丽特规则意义不大,甚至没有任何意义”(第 924 页)。
哈托格通过两个分析框架来阐述这一叙事。一个是实证主义框架,它问道:“从官方文本和学说中得出的对法律的最佳表述是什么?”哈丽特规则是显而易见的答案;养猪是非法的。对于实证主义者来说,养猪的社会实践表明,法律经常被忽视和不执行,但这并没有改变法律的本质。